典型案例
今年年初,原告丁娟起诉到法院,诉称自己于2006年8月18日在苏州市沧浪区磊磊房产中介服务部的介绍下,与被告许晓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丁娟位于苏州市汤家巷79号、建筑面积为28.52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许晓华,房屋价款为12万元,过户所需税费由许晓华负担,房款支付方式为第一次预付2万元,余款过户签字时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丁娟将房屋交付给许晓华,并协助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许晓华支付11万元后,余款1万元至今未付。多次协商无果后,丁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许晓华给付1万元余款。
分析:
阴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阴阳合同是指少数房屋所有权人为达到逃避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营业税等地方税收或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的两份合同。
所谓“阳合同”,是在房屋买卖中,由双方签订后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份合同,价格一般都很低。这种合同虽然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其实际上是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价格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目的是少缴税金。这一做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法院一般都判定其无效,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所谓“阴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私下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价格一般都符合市场行情,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购买价格。现实中,法院一般都确认“阴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可以成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
阳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基础。
阳合同是当事人为了规避应当缴纳的税金而订立的合同,虽然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看,由于阳合同不正当交易和公害交易有可能给合同一方或双方带来效益,但却妨碍和侵害了其他主体对资源的占有、利用和交易,相对降低了社会总收益,增加社会总成本,动摇了整个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和安全。因此阳合同由于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属于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5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判决,一审判令被告许晓华按照“阴合同”给付原告丁娟购房尾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