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北京法院网 作者:李馨
欧陆经典小区不能正常使用热水,业主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小区开发商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业主1.9万余元违约金。
业主韩某诉称,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保证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生活热水可正常使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在达到使用前,出卖人按总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但是至起诉时止,房屋交付已近1年,热水仍然无法使用。因此韩某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已构成违约并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热水管道在业主接收房屋时就已经具备正常使用的条件。供应热水是热力公司的问题,热力公司是否将热水出售给业主,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至2005年11月21日,韩某所在小区才得到热力公司的供水公告,该业主至此才能正常使用热水,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对热水迟延供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房款的日万分之二的比例计算违约金,但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正常使用生活热水的义务,并未给业主韩某对房屋的实际居住和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为由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数额,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