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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 知识产权导报 | 作者:曹民章
本报曾以《一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围剿阻击战”》为题,对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古公司)诉上海西科姆电子安全有限公司(简称西科姆上海公司)和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智公司)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关报道。报道刊发后,很多读者来电就此发表看法,也更想了解此案的最新进展。很多读者认为,该案件带给我们的,不只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围剿方式的思考;而更多值得深思的是,跨国公司在某些面具的掩映下,打着国有大企业的旗号,对我国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的打压。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经济已初现端倪。若我们还停留在传统的、粗放型的资源工业阶段,只能处于国际大分工和全球价值链的最低端。”采访中,有关专家不无忧虑地表示。
“知识产权阻击”背后是民企的呐喊
“三流企业卖产品,二流企业卖专利,一流企业卖标准”,频繁上演的“知识产权阻击”背后,是巨大的利益博弈。就此案而言,更是民营企业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呐喊。
作为一家业务覆盖全球的安全系统生产商,日本西科姆公司拥有众多的专利技术,在中国有超过15年的发展历史。在西科姆上海公司给记者的采访回函中表示:“西科姆公司作为世界500强企业,是非常尊重知识产权的。”然而就万古公司诉西科姆上海公司侵权一案,西科姆上海公司表现出来的态度好像缺少了一点世界500强企业的风采。西科姆上海公司在回复记者的采访函中表示:“该公司使用的软件是通过合法渠道向中智公司购买的。对于软件是否侵权,该公司在接到诉状之前毫不知情。该软件是否侵权,只有经法院审理之后才可以明确。”
从表面上看,西科姆上海公司好像并不知道其所购买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系中智公司盗版所得,但随着上海浦东法院对西科姆上海公司所进行的证据保全完成以后,我们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在西科姆上海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所使用的电脑上,我们不但发现了前面所提到的侵权软件,而且还有全部万古公司起诉中智公司软件侵权的相关报道。万古公司起诉中智公司软件侵权案自2008年1月开始至2009年3月结案,历时1年零3个月,期间媒体做了大量的报道。而作为购买了中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的、西科姆上海公司行政人事经理对这一案件异乎寻常的关注态度,使人们很难做出西科姆上海公司对中智公司软件侵权事件毫不知情的结论。同时西科姆上海公司在回函中还讲:“该公司在本案发生后,就立即联系了中智公司。中智公司向该公司明确表示:西科姆上海公司使用的软件并不存在任何侵权的情况。”
那么,中智公司的“明确表示”来自于哪呢?记者在2009年10月曾多次联系中智公司,求证万古公司所诉中智公司的软件是否系中智公司自己开发的;中智公司能否提供相应的开发团队名单、开发时间及测试情况报告,包括最早开发软件时的科研经费报告;中智公司是否方便提供开发人员就开发此项目时领取工资等相关情况。中智公司法务部门给予的答复是:“一切无可奉告。”并表示,中智公司在这个官司中未必会输,中智公司作为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方面最大的国有企业,是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
西科姆上海公司明知自己使用的软件有问题,却仍然心安理得地使用,是什么原因使西科姆上海公司从一个盗版软件受害者变成了一个盗版行为的同谋呢?随着西科姆上海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与中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购买合同细节的公布,答案终于浮出水面。
万古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在市场上的售价平均是30万元左右,而西科姆上海公司从中智公司处购买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只有7万元。那么,同样一套软件在价格上就有4倍的差距,利益的驱使,使得西科姆上海公司“难得糊涂”地享受了中智公司提供的物美价廉的产品。
西科姆上海公司在给记者的采访回函中写道:“对于软件价格问题,西科姆上海公司不清楚记者所指其购买价格是市场价格1/4的依据是什么?另外,万古公司的软件价格并不能代表市场上同类软件的价格,且同类软件根据功能的不同及开发成本的不同,价格也会有差异,有可能不具备可比性。在目前阶段,法院并没有认定西科姆上海公司使用的软件就是万古公司的软件,所以并不能凭万古公司的软件价格来判断西科姆上海公司购买软件时的价格过低。”
纵观本案中的两位侵权人,一个自称是尊重知识产权的世界大公司,一个是国资委所属重点国有企业。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国字号”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拿着侵权的软件服务世界500强企业和众多的国内外大型企业,服务范围之广、时间之长,都可以称之为践踏中国知识产权的经典。这种行为不但与其中央重点直属企业的身份不符,而且也极大地损害了像万古公司这样的民营软件企业,使它们的成长异常艰辛。万古公司崔总的一句话不无感慨:“不是我们愿意打官司,是他们逼得我们不得不抗争。”
软件维权的法律特点
通过两家企业在接受采访后的回应,我们不难看出,知识产权维权中关于软件版权的维护在我国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分析此案,我们不难看出此类软件侵权案的几个特点。
采访中,北京采信律师事务所的葛宏伟律师对记者讲:“软件维权有很强的特点:它有很强、很专业的功能性和实用性。软件不仅是开发团队思维所形成的作品,而且也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兼具同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与实用工具的功能这两种特性的统一体。功能性体现了软件知识产品的巨大价值及其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这才是权属人要求保护而侵权人侵权的目的。作为利益来说,它同其他一切物质一样,没有价值没有利益的东西不会被人们追逐,而各种物质的利益又是不等同的,软件的功能性表现的是其巨大的价值利益。可以说,软件产业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性产业,它正在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谁拥有强大的软件产业,谁就占领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制高点。”
软件是精神的结晶,是知识的表现,是现代高科技转换的载体。程序、文档是计算机软件产权侵权的客体,这些是怎样产生的呢?
概括地讲,“就是遵循一定规则完成指定工作的代码,是指一组指示计算机每一步动作的指令,通常用某种程序设计语言编写,运行于某种目标体系结构上。通常,计算机程序要经过编译和链接而成为一种人们不易理解而计算机理解的格式,然后运行。程序=算法+数据结构+程序设计方法+语言工具和环境”,可见程序、文档不是自然界中的产物,而是人对自然界现象的认识,对自然界物质之间相互联系的理解,是对自然规律的理解。
具有了一种正确的理解(遵循一定规则),人们才能利用它达到人们想实现的目的(完成指定工作的代码),最终实现人们改造世界的目的。然而这种理解的规则,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做到的,而是经过了“将丰富的感觉材料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改造、制造,形成概念和理论体系”的人才能够把握的。而把握了“规则”的人才能进一步进行实践活动而实现人们已经制定的目标,这个“规则”就是精神的结晶。
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包括了对自然的认识和对社会的认识两个方面,计算机软件产品所反映的是人们对于自然认识的“规则”,自然的“规则”能够更快捷、更直接地表现其价值,而且一经被人们所认识就更容易被人们把握和利用。对此容易“把握和利用”这一点,我们还应当注意到本案知识产品的表现形式——“该软件由精神产品转化为生产力”这一特性。任何精神产品都必须经过转化实践才能凸显价值,知识产品“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态表现出来,使知识产品创造者以外的人能够了解,这种客观表现形式是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之一。”过去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使用纸介形式来完成的,而“现代高科技转换的载体”不仅是对知识产品的反映和保存,而且将人脑很长时间内才能完成的计算等工作瞬间完成,代替了人的劳动,达到了把人从脑力劳动中解放出来的目的。因此,对于自然的“规则”表现为更容易“把握和利用”,只有这样认识高科技含量的现代软件,才能揭示其现代管理的本质,才能探寻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目的。
另一方面,作为“现代高科技表现的载体”,还表现为将复杂的反映转换为简单的反映这一特性。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权利,通过现代高科技的表现转换以后,才导致侵权人复制、剽窃的可能。基于现代高科技软件衍生出的新特性,极易复制性、极易改编,而且复制改编的成本低、费用小,知识产品很容易被他人肆意地复制盗用和篡改。极易复制性,这里包括的含义有:一是快捷,占用空间少,成本低;二是复制后可得到知识产品;三是复制后原产品不因为复制而灭失,亦即具有无限制的生产性;四是复制后的产品又可无限再生的生产性。物以稀为贵,如此无限复制则使原始知识产品的价值大大降低。万古公司知识产权被侵权一案中,跳槽到中智公司的张宏源将万古公司软件的源码直接使用,而中智公司更是心安理得地销售,这一行为值得人们深思。此事件看出知识产权本为私权,一旦被他人复制、窃取,则很可能像“公地”一样被廉价抛出,结果是糟蹋了自主知识产权以及民营企业的热情。
前面的特性还衍申出发生侵权时,侵权行为人复制“盗窃”的隐蔽性和不可查知性。同一切民事案件一样,法官审查案件时审查的都是过去,是已经成为历史性的事物,对于事实发生的现场法官不可能在场,其存在否完全是依靠证据证明的。然而“盗窃”人的心理状态表现为不让人发觉,现实中对盗窃一般有形物的行为较容易留下证据,但对知识产权的“盗窃”,却因为前面特性而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不可查知性。无怪呼,万古公司若没有一定的信心和耐力及那些有正义感的人,中智公司的侵权是很难被发现的,这也是中智公司为什么大量销售剽窃来的软件却很猖狂的一个原因。
计算机软件的另一特点是内容与形式互相渗透,难以分割,其内容中既有权利人本人的创新,还有对前人知识的继承。这一特性,不从前面的特性衍申而来,而是独具特色。所以知识产权的私权与公共利益分配平衡的合理性问题,是从事知识产权开发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呼吁改善大环境
据万古公司的崔总介绍,软件行业侵犯知识产权案在世界上非常普遍,而且大多是内部人员作案。软件企业人才流失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哈佛大学商学院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软件业人才流失率大约为20%。据统计,目前国有企业流出的软件人员有44.7%流向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有20.5%去国外深造。
为防止技术人员在流动中带走技术和产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但是很多企业因为实际情况的复杂,无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还有些企业即使发现员工离职后立刻进入竞争行业工作,因为追诉成本高的问题,也往往采取“宽容”的态度。更多的公司则希望防患于未然,华为公司就明确规定:员工在进入公司时不准携带存储器,计算机不设外接口,不准上网等。浪潮则要求每个职员到企业后先签“保密协议”,关键技术岗位设置上,防止一个职工掌握全部的商业秘密。
但是有些状况下还是很难控制,一些软件公司在软件开发中分工细,一个人才外流,带不走全部源码,没有什么隐患。但另外一些软件公司,往往一个人参与产品开发的全过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培养国内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比企业的管理更重要。
在记者将要结束对万古公司崔总的采访时,他再次强调,随着时代的进步,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面对那些形形色色的以掠夺他人知识产权为目的的企业,反击是我们惟一的选择。
在中国,我们往往听到的都是中小企业不尊重知识产权,而今天身边的这个案件可以清楚地告诉我们,不要迷信所谓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为了利益,他们可以抛开所有假面具,而且更加肆无忌惮。
通过对西科姆上海公司及中智公司的采访,我们不难看出,两家企业都存在一种共同的心理,表面上他们都在讲尊重法律,但事实看来这一案件不是单单反映出一个谁输谁赢的问题。去接受一个竞争对手的开发人员,去不劳而获地大声叫卖换了自己包装的产品,在没有抓住“手”都不去承认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队伍里,可以想像其中的道德被践踏、良知被贱卖。
一句“无可奉告”,可以将记者挡在门外;一句“万古未必能赢”更表现出一种态度,一种大象嘲笑蚂蚁和自己抗争的态度。也许他们有信心,也许他们早就有了答案,“蚂蚁撼大树”的事情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里还真的很难看到蚂蚁的胜利。但是我们相信,上海不会再一次出现因为人大和媒体的干预而不得不向受害者道歉的“钓鱼执法”事件,对于本案的结果我们将拭目以待。